深圳市鹽田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文件精神,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規范鹽田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下稱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參照《深圳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區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事業發展等領域,大力培育新興企業,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升民生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平。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區財政撥款、引導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資收益和社會捐贈等。
第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財政狀況和引導基金投資進度分期出資。
第五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或有限合伙方式,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或增資各類投資基金進行投資運作。由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或有限合伙方式投資的基金統稱為引導基金的子基金。經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投資管理委員會批準,引導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資等其他投資模式。
第六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杠桿放大、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一)政府引導。靈活高效地發揮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中的調控職能,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事業發展和中小微企業發展等領域,推動實現政策導向和目標。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基金通過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項目投資、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不干預子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
(三)放大杠桿。引導基金要建立對社會資本的多元化激勵機制,在子基金層面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作用。
(四)防范風險。對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決策、基金管理機構治理、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規范,建立政府引導基金績效考核制度,防范資金運作風險。
第二章 管理職責和分工
第七條 區政府獨資設立深圳市鹽田區國有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鹽田國投公司),作為引導基金對外投資的主體。區財政對引導基金的出資以資本金形式注入鹽田國投公司。
第八條 區政府成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投資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加掛在區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為引導基金重大投資事項決策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決策。
管委會經區政府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引導基金發展戰略和規劃,并根據鹽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確定引導基金主要投資方向;
(二)審定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引導基金投資經營管理相關制度;
(三)審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四)審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一事一議”特定投資項目;
(五)審議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六)區政府授權的其他事宜。
管委會以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實行決策,區經促局、鹽田國投公司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列席,必要時可聘請行業專家列席。行業專家由鹽田國投公司推薦,經區財政局審議后報管委會確定。
第九條 區財政局(國資委)為引導基金的主管部門,經區政府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代表區政府對鹽田國投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鹽田國投公司章程;
(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鹽田國投公司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權益,防范國有資產損失;
(三)經區政府授權安排和籌措財政出資資金,履行對鹽田國投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四)開展對鹽田國投公司的財務監管、收益收繳和財政出資風險控制,對鹽田國投公司年度經營情況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會同審計部門開展對鹽田國投公司的審計;
(五)對區政府負責,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
(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區政府報告有關引導基金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及分析報告;
(七)作為管委會日常事務的牽頭、召集和執行部門,負責落實管委會決議,并視需要以鹽田國投公司股東決議的形式對外發布管委會議定事項和公開文件;
(八)協助協調市區產業部門,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九)區政府或管委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鹽田國投公司為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具體負責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按照鹽田國投公司章程和子基金有限合伙協議等相關約定行使子基金出資人職責。鹽田國投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引導基金投資經營相關制度,并報管委會審議;
(二)根據本辦法,擬訂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報管委會審議;
(三)根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辦法獨立決策,并開展參股或設立子基金的具體投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開征集子基金管理機構、對擬參股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擬定子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投后管理、資金退出等);
(四)對于需要“一事一議”的特定投資項目,由鹽田國投公司完成盡職調查后擬訂投資方案報管委會審定,并落實管委會相關決議;
(五)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督,并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子基金運作情況。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情況時,鹽田國投公司可以按協議終止與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協調市區產業部門,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七)對子基金托管銀行履行托管協議情況進行考核;
(八)管委會或引導基金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運作管理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重點投向以創新創業、新興產業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民生事業發展和中小微企業發展為主要投資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引導基金投資計劃,大力培育新興企業。鹽田國投公司可根據區政府戰略部署,經管委會批準后調整引導基金投資方向。
第十二條 子基金采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鹽田國投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但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有限合伙協議(或章程)應約定鹽田國投公司對子基金違反其投資承諾的投資項目,享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或對已設立基金增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應在鹽田區注冊;
(二)對投向創新創業和新興產業發展領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資于在鹽田區注冊登記的企業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引導基金對子基金出資額;
(三)對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事業發展領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資范圍原則上僅限于鹽田區;
(四)對深圳市安排鹽田區承擔的對口支援和對口幫扶地區等市外建設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鹽田國投公司專題報管委會審定;
(五)引導基金與其他投資人對子基金的出資應分期同步到位。引導基金和其他社會投資人按照投資協議,將認繳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豐富的創業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為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
(二)有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三)接受鹽田國投公司涉及資金投資的質詢,并根據鹽田國投公司需要,向鹽田國投公司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一)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章 資金管理和終止、退出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根據年度財政狀況及引導基金投資進度,制訂每年度財政對鹽田國投公司的出資預算并按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七條 鹽田國投公司設立專用賬戶,引導基金納入專用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 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
第十九條 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應按子基金有限合伙協議(或章程)約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各出資人分別承擔,鹽田國投公司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條 鹽田國投公司作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和引導基金對外投資主體的綜合實體,引導基金管理費用實行單列核算,列入鹽田國投公司的經營成本。鹽田國投公司編制引導基金年度經費開支預算,經管委會批準后將資金從專用賬戶轉入公司賬戶,用于引導基金管理業務的各項經營開支。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投資收益扣除經營開支后的凈收益,應當按照區財政局要求上繳國庫或留存引導基金滾動發展。引導基金專用賬戶中尚未投資的資金,按照區財政局的要求調度、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支付給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按照市場化原則操作,由鹽田國投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并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協議(或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投資的子基金資產應當委托具有一定資質且具有基金托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
第二十四條 托管銀行負責按照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托管資金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子基金按約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向鹽田國投公司提交上季度資金收支情況報告。鹽田國投公司負責對托管銀行履行托管協議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鹽田國投公司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協議(或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鹽田國投公司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協議(或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鹽田國投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投資或合作協議后,子基金管理機構未按規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超過一年的;
(三)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后,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導向的;
(五)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具體情形由本辦法實施細則作出規定。
鹽田國投公司應確保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協議(或章程)中明確體現本條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鹽田國投公司的財務監管和考核,區經促局、審計局根據職責分別對鹽田國投公司運作和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鹽田國投公司應確保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協議(或章程)中明確體現本辦法及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要求,并約定子基金投資方向、投資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項。對違反相關協議約定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鹽田國投公司應當建立扣減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資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責任等約束機制。
第二十八條 鹽田國投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掌握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子基金管理機構應于每季度初向鹽田國投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運營報告,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子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及子基金年度銀行托管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投資,或者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